胎面胶、中垫胶、预硫化胎面胶、轮胎翻新材料

我厂专业生产预硫化胎面、胎面胶、中垫胶等轮胎翻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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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硫化胎面,牡丹江市宏达橡胶制品厂
轮胎翻新材料 righttop

宏达橡胶公司

轮胎翻新材料购买指南

  尊敬的用户您好: 感谢您选择并与宏达橡胶合作。我们深知宏达的发展,离不开广大用户的支持。面对老用户我们将始终保证产品的质量与提高服务。随着国内轮胎翻新行业的发展,我公司将为那些刚刚从事轮胎翻新行业的人,提供业务指导。

  我公司有多种常用的胎面花纹供客户选择,客户可在我公司获得相应的技术咨询。我公司会根据客户的车辆行驶条件和相应的路况,为客户提供合适的轮胎胎面花纹方案,提高车辆行驶时的安全稳定性。

发货方式:

  如果从我处到您要接货的地方有直达货站,我公司可以采用货站代收货款的方式与您结算。

  如果必须通过中转则款到发货。为了避免双方第一次合作所产生的担忧,我公司建议您少量定货。试用之后,再大量定货。

  我公司真诚希望能与您成为永久的合作伙伴。

关于价格:

  我公司胎面胶价格合理,销售价格含运费。面对目前轮胎翻新业的快速发展,我公司采取薄利多销的方式,大量销售。我们不与低端产品去比价格。因为我们深知“胎面”产品靠的是用户的体验。需要让您的用户认可,让司机认可。才能获得永久的利益。公司不设销售代理商,口碑相传是我们最好的销售员

关于质量:

花纹沟裂的一般原因

  特征:花纹沟周向开裂或局部开裂。

  原因一: 轮胎在行驶过程中(如在砂石、矿山、林区路面)花纹沟中夹有石块或其它杂物并受挤压,引起花纹沟裂,属使用问题。

  原因二: 轮胎因严重超载,气压不足,使花纹块运动过大,基部胶过度疲劳,引起花纹沟裂,属使用问题。

  原因三: 因胎面压合不实;中垫胶数量不足;与胎体或胎面粘接不牢;汽油、胶浆未干;胎体局部磨损过大而处理不当造成的冠空,引起花纹沟裂,属使用问题。

  原因四: 胎面胶料性能不好,如撕裂强度不够,引起花纹沟裂,属质量问题。

预硫化胎面理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维护胎面制造方、销售方和使用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和处理胎面理赔活动中的关系。进一步完善胎面售后服务工作,规范胎面市场,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 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关从事销售和使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宏达橡胶制品厂制造的预硫化胎面。

第三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企业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因有关预硫化胎面暂无国家标准,本厂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有关汽车轮胎方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GB9744-1977《载重汽车轮胎》GB9768-88《轮胎使用与保养规程》中有关轮胎胎面部分,结合本厂实情况及用户使用条件制定。

第四条:理赔范围
  按国家规定条件正常使用的,从胎面售出之日起一年内胎面花纹磨损深度未超过原新胎面设计花纹深度50%的,因制造质量问题而引起早期损坏的胎面可以理赔。

第五条:免赔范围
  1、不能按国家规定条件正常使用的,因使用不当而引起的早期损坏的胎面不能理赔。
  2、胎面花纹磨损深度超过原新胎面设计花纹深度50%的,属使用后期的胎面不能理赔。

第六条:承担责任
  对胎面早期损坏的原因,要具体情况具本分析,如属制造质量问题的则由制造方承担责任;如属使用不当问题的则由使用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都有问题的,则应根据鉴定结果,各自承担责任。

第七条:理赔标准
  1、使用方在购买胎面后未使用前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即可调换新胎面。
  2、使用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如胎面花纹磨损深度小于1mm的,可以不收磨损费调换新胎面,如果胎面花纹磨损深度超过以上标准,则制造方可向使用方酌情收取胎面磨损费。
  3、胎面花纹每毫米磨损费=胎面重量×每公斤价格(胎面价值)/新胎面花纹深度
  4、每条胎面磨损费=该胎面花纹每毫米磨损费×(新胎面花纹深度-旧胎面剩余花纹深度)。
  5、胎面花纹磨损深度的测量,按GB/T521-93《轮胎外缘尺寸测定方法》的规定测量,胎面花纹深度,用游标卡尺(或专用量具)测量。测量时应避开胎面磨损标志,游标卡尺(或专用量具)必须保持与花纹低部相互垂直。纵向花纹胎面,测量靠近胎冠中心线的花纹沟深度可以量多点,取算术平均值,修约一位小数。横向或越野花纹胎面,在胎面边缘到胎冠中心线间1/2处,测量花纹深度,可测量多点,取算术平均值,修约到一位小数。

第八条:理赔程序
  1、使用方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制造方(或销售方)提出理赔申请,同时必须提供原使用和损坏情况的书面材料及原胎面。
  2、制造方(或销售方)要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在接到使用方的理赔胎面后,要认真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如属制造方质量问题,要尽快理赔;如属使用方责任问题的,则不予理赔。同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3、当制造方(销售方)与使用方之间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
  (1)双方协调;
  (2)如双方协调不成,可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和促裁。

第九条:本方法于2005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宏达橡胶制品厂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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